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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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