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各市属企业主管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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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