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京劳资发〔1995〕31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

 

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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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