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京劳资发〔1996〕16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交行北京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四、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2004-06-30]
  2.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2003-12-22]
  3.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2002-06-21]
  4.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2001-11-01]
  5.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2000-06-27]
  6.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1999-09-07]
  7.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1999-04-21]
  8.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 [1998-07-01]
  9.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1997-05-09]
  10.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 [1995-09-01]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