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京劳资发〔1997〕8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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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