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6日,我局会同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出台《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就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制定依据、保证金形式、管理部门、使用、补足、返还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提供政策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确保《实施办法》尽快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与之一并施行。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于2021年8月17日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省人社厅等七部门于2022年3月8日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保证金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市人社局等六部门于2022年12月6日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宁人社规〔2022〕8号)第七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

 

三、制定过程

 

为确保《实施办法》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通知》,我局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并听取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一是与市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会商,研究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缴存、金融机构相关要求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向建设、交通、水务、房产、绿化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征询意见;三是在市人社局官网发布南京市人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全社会征询意见;四是书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南京市律师行业协会、市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征求意见;五是向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征询意见;六是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建议后,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出具《法核意见书》;七是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多轮集中修改完善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施行,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具体内容

 

《通知》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程序细化规定、差异化(减免和提高)储存相关规定、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要求、以银行保函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监管职责以及其他事项。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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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