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实施,将工资保证金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等七部门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2022年3月8日,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出台《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江苏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确保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结合南京实际,增加可操作性,特制定《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于2021年8月17日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省人社厅等七部门于2022年3月8日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保证金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三、制定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做好职能划转等相关工作,实现保证金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效落地,我局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并听取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一是与市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会商,研究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印发《关于征求<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书面向市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征求意见;三是在市人社局官网发布《南京市人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四是召开总承包单位和银行金融保险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五是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六是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建议后,经多轮次修改形成《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送审稿),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出具《法核意见书》;七是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多轮集中修改完善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施行,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具体内容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共有1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依据、保证金形式和管理部门(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保证金的存储相关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三是保证金的使用、补足和返还规定(第十一条至十三条);四是保证金的监管要求(第十四条);五是施行要求(第十五条)。

 

五、实施时间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2023-02-22]
  2. 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2023-02-13]
  3.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06]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