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淮劳社发〔2007〕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今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公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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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