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淮劳社发〔2005〕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精神,今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公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36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3.1元/小时调整为3.4元/小时。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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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