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淮人社发〔2015〕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460元调整为1600元;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270元调整为14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12.5元调整为14元;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11元调整为1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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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