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2016年)

珠人社〔2016〕1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继续稳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182号)和《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珠府(2014)8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360元,具有本市户籍不满15年人员,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珠府[2014]88号文第二十四条执行。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珠府(2014)88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

 

三、2016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并补发2016年1月至6月期间的提高部分。

 

四、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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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