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3年)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和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3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

 

为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人、60万元/户,提高至50万元/人、100万元/户。即职工家庭名下在南京市有一套住房且人均拥有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人、100万元/户。

 

(二)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简化提取手续。

 

为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调整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1.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原加装电梯提取范围为加装电梯业主及配偶,现政策扩大为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2.简化提取手续。取消原要求提供的加装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材料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等材料。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施工许可手续、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等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提取人携带身份证件、银行卡、提取人与加装电梯业主关系证明材料及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间由使用注册登记一年内调整为施工许可手续批准后一年内。

 

(三)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政策实施期限,调整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流程。

 

1.《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23〕1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减轻居民购房资金周转压力,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根据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3号),调整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流程。原流程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待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由卖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提取资金转入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流程调整后,由买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身份证原件(电子证照)和婚姻状况材料(电子证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中,卖方无需共同到场,买卖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由房产部门按照存量房资金监管要求支付资金。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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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