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个人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一是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二是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三是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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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