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门诊报销比例标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


(一)普通门诊报销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单次报销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报销限额20元。

 

(二)“两病”门诊报销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常见慢性病鉴定标准,经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高血压支付限额为45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550元。

 

(三)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制度

 

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居民医保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封顶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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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