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依据省调整政策,2021年11月,我市最后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为1710元(第二档),两县为1580元(第三档);市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为17.2元(第二档),两县为15.9元(第三档)。日前,省人社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要求各市根据调整后的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政府,现获批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保持在全省第二档,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两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保持在全省第三档,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是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市区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保持在全省第二档,由17.2元调整为19元;两县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保持在全省第三档,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三是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解 读 人:詹轶男

解读电话:4280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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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