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2017年)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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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