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2021年)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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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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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