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须知(三)


十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十四、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十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六、未参保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十七、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十八、因工发生事故后,该如何就诊和报销?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后,用人单位要在48小时内为受伤职工做工伤事故报备,并安排受伤职工到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附后)就诊,住院后请将工伤事故报备相关信息告知就诊的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以便于协议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传就诊信息。如因伤情紧急未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受伤害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附后)报告,如未及时报告或者职工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协议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以上计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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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