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须知(二)


九、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二)五到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也能享受上述待遇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其中,前两项待遇中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为44个月,六级为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为22个月,六级为16个月。

 



相关文章:

  1. 张家口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须知(三) [2024-02-04]
  2. 张家口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须知(一) [2024-02-01]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