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人社为企服务政策索引及载体指南(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劳动用工备案)


0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

 

具体内容:

 

企业对特殊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受理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联系方式:0459-6100506

 

02、劳动用工备案

 

具体内容: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后需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人员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四)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联系方式:0459-6100506

 

0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具体内容:

 

对有意愿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

 

受理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方式:0459-6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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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