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人社为企服务政策索引及载体指南(工伤认定)


01、工伤认定

 

具体内容:

 

对用人单位满足工伤认定法定情形的伤亡职工,依申请开展工伤认定。

 

受理条件:

 

一、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五)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原件(包括门诊病志或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原件;

 

(七)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承诺书。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提供项目参保证明、施工合同及花名册;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工单位说明或在申请表上盖章,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分包服务合同;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受伤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交通路线图(标注单位地址、事故地点及家庭住址);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120出车记录、抢救记录材料、死亡职工病历和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十)根据调查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工作地证明、考勤、照片、录音录像等。

 

联系方式:0459-6390711、0459-636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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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