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经办问答(中小微企业篇)


第三部分 中小微企业篇

 

01

 

哪些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02

 

企业对划型有异议怎么办?

 

企业对划型标准有异议的,可先以书面承诺的方式确认企业划型,自承诺当月15日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03

 

哪些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当年度累计亏损(利润总额小于等于0);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承诺缓缴期满及时补齐缴费。

 

04

 

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中小微企业可于每月15日前,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利润表》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是否符合缓缴条件,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享受缓缴政策。

 

05

 

新注册中小微企业能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属于中小微的新注册企业,可自参保当月15日前,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利润表》、《企业划型承诺书》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06

 

企业划型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企业划型发生变化的,可自划型变更当月15日前,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利润表》、《企业划型承诺书》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07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渠道有哪些?

 

企业可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利润表》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缓缴。

 

疫情期间企业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平台、电子邮箱、传真等不见面渠道上传《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利润表》等材料申请。如果您提交的材料未审核通过,社保经办机构会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告知不通过原因。

 

08

 

缓缴企业何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应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超期补缴缓缴期限内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从缓缴期满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09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可以缓缴吗?

 

此次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是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按现有政策全额缴纳。

 

10

 

缓缴期间出现职工减员、退休该如何处理?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因退休、退工或死亡等原因办理在职减员的,缓缴企业应补齐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在职减员、退休等业务。

 

11

 

其他类型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吗?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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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