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政策解读《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我市调整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我市第一时间调整完善了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近日清晨,刚过八点,长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府南卫生服务站的家庭医生和护士,就来到辖区居民王奶奶家中,为她抽血做检查。王奶奶今年七十多岁了,因病生活无法自理,定期还需检查并更换尿管、胃管等,平时都由老伴照料。

 

原本换好胃管需要在医院住院观察,不仅麻烦而且费用也比较高,报销前将近要六千多元,在得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家庭病床服务后,老人家属马上提出了申请,并完成了签约。

 

“现在,家庭医生会定时上门照看老人情况,部分检查、护理的项目可以直接在家完成。即使是换胃管这样的项目,也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无需再住院,大大减少了费用。”老人家属开心地说道。

 

家庭病床服务

 

◆建床对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建床病种:

 

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

 

①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②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

 

③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

 

④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

 

⑤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⑥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建床申请:

 

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进行审批。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撤床条件:

 

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①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②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③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④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⑤患者死亡。

 

◆建床周期:

 

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支付范围:

 

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呢?看这里↓↓↓

 

(一)统一全市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

 

 

(二)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三)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为90元/次·人。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四)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注:2023年2月1日前家庭病床相关政策参考:《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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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