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2〕4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制定。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一)家庭病床服务。

 

1.建床对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2.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

 

(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

 

(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

 

(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

 

(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3.建床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进行审批。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4.撤床条件。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6.支付范围。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二)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为非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三、相关要求

 

各设区市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依托智慧医保信息平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移动支付系统改造,实现“居家医保服务在线”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医疗机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加强居家医疗服务管理,完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居家医疗服务,并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1.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后,经办机构和建床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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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