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嘉医保〔202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市级公立医院,市医保中心: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家庭病床建床费价格为60元/次;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为90元/次·人,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家庭病床建床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医保按项目付费。

 

三、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下载:

  1.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pdf
  2. 附件2:嘉兴市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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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