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延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参保年度起施行)规定: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不含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标准为改革当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划入标准为改革当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或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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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