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市政府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或每月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40元或每小时4.90元。

 

二、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450元(每日21.51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400元(每日19.12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4.9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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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