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泸市府函〔201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50元和每月7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8元和每小时7.5元。

 

二、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710元(每日32.6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650元(每日29.9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7.5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6.8元。

 

三、上述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8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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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