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泸市府函〔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或每月4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0元或每小时4.90元。
二、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550元(每日26.29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450元(每日21.52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6.00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4.90元。
三、上述标准自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原市政府2006年10月26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52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7-30]
- 关于调整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10-30]
发布:200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