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

邯劳社〔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对口单位及中央、省驻邯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08年2月1日起,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元。

 

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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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