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月起执行)

冀人社发〔2022〕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5日



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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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