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

冀人社字〔2016〕1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刚性底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抓好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贯彻落实,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1.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2016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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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