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大政办发〔2007〕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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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