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年)
鲁劳社〔20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 2009年 1月 1日起 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二○○九年一月五日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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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