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年)

鲁劳社〔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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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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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