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部、委、局、办(公司),社会团体,各用人单位:

 

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宣传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太原有着特殊意义。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出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好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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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