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社会团体,各用人单位: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对调整后的太原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是各级人社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各级人社部门、综改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作为第四季度和今后重点工作全力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等作为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部门狠抓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充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环卫保洁保安等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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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