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 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并人社发〔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社会团体,各用人单位: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对调整后太原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是各级人社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各级人社部门、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作为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综合监察执法部门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作为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部门要狠抓政策落实,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环卫保洁保安等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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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