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 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资医保发〔2023〕3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指导具备开展《通知》中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医疗机构按要求进行申报,初审通过后报市局确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并报省局批准后执行。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进行收费。

 

三、《通知》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市医疗保障局将按规定报省局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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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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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