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按程序完成四川省2023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修订41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公布的13项新增和28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试行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标准。

 

二、新增1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美容填充物注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3),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规范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详见附件4),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规定报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时,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上门服务费”时,不得重复收取“出诊”“出诊(急救出诊)”“家庭巡诊”费用。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四、规范部分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要求,新增“中医熏洗”项目,同步停用“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洗治疗(局部)”“中药熏洗治疗(半身)”“中药熏洗治疗(全身)”“中药蒸汽浴治疗”“中药蒸汽浴治疗(每次30分钟,超过30分钟加收)”“中药熏药治疗”等7个项目(详见附件1、5)。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熏洗类医疗服务时,按照“中医熏洗”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期间为附件1-4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程序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试行期结束前6个月,省医疗保障局收集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履行项目转归工作流程后正式发布。

 

六、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 四川省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pdf
  2. 附件2 四川省2023年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pdf
  3. 附件3 四川省2023年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4. 附件4 四川省2023年新增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5. 附件5 四川省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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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