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察布市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精神,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市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两年间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重新修订、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乌政发〔2021〕109号)中列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回头看”进行了研判清理,为了更加精准规范医疗保障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将历年来下发的职工医疗保障政策整合梳理,重新修订,制定了我市的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一、重新修订背景

 

自2011年7月19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94号)文件以来直到现在,存在以下亟需重新修订的原因:1.大部分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文件已超过5年;2.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文件执行主体发生了变化;3.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对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机制运行,部分医保政策已调整;4.有些文件内容大部分符合现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有少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通过认真梳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局认真分析研判,经会议研究决定,重新修订历来的碎化文件,整理修订成一个完整的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主要是将2011年以后下发的《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94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3〕13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20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28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20〕75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政策的通知》(乌政字〔2021〕28号)等文件进行整理修订,制定乌兰察布市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三、修订后成效

 

通过整理重新修订后的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实现了职工医疗保障政策整体性,为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提供了便捷,也为下一步自治区级统筹做好了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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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