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修订完善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共分总则、保障范围和对象、基金筹集和管理、基金使用、门诊统筹待遇、住院统筹待遇、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基金结算、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13章63条具体政策措施;《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共分总则、参保缴费、基金构成和筹集、城乡居民门诊待遇、城乡居民住院待遇、异地就医、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就医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11章55条具体措施。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999年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17年由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建立。两项制度建立以来,对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两项制度实施期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要求,进行了多次补充、拓展和调整。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此,在长期的调整完善和执行上级新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产生了政策文件碎片化、部分文字表述过时、与经办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对此,我们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整完善。本次调整根据医保工作实际,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保持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渠道、筹资比例和参保人待遇政策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障范围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原有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归集、整理,有效促进医疗保障政策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便捷化;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新政策新要求,对部分政策予以修订完善,推进医疗保障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此外,按照待遇清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保持职工医保大病待遇的前提下,将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由原来的基本医保基金负担调整为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

 

目前,《乌兰察布市职工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已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下一步,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严格执行两个办法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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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