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策解读《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怎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1.5%(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怎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文件执行。一次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当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月份数按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月份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能否同时享受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答: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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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23]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