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

 

答:为保障生育妇女权益,市政府于2001年10月颁布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确立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又相继制定实施《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予以落实。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归并后重发。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涉及哪些内容的修改?

 

答:主要对四方面表述进行规范和细化:一是对生育生活津贴上下限的表述进行调整,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替代原文件中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二是重申生育妇女在产假和生育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和生育假天数分别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三是落实落细告知承诺制和“一网通办”经办要求,明确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全市通办,以及市、区医保中心等经办机构审核权限划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是部分文字修改,经办机构调整为医保经办机构,将涉及基金支付、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是否影响生育妇女待遇?与国家三孩政策有关吗?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只是将相关文件中现行有效的条款归并整合,不涉及政策变动,不影响生育妇女待遇。

 

目前,本市正在研究贯彻落实国家三孩政策举措,待新政策出台,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按新政策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努力使生育妇女待遇申领更加方便,提高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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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