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暂停申报流程


【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暂停申报】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暂停申报是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发生无法确认健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出国定居无法确认健在等情形时,进行待遇暂停发放的业务处理过程。

 

【所需材料】

 

1.人员已死亡但未送达死亡证明书的说明;

 

2.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办理方式】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发生无法确认健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出国定居无法确认健在等情形时,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暂停待遇申请。

 

【注意事项】

 

1.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期间服刑的人员,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2.社保机构每年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没有进行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社保机构将进行核查,对无法确认健在的将暂停养老待遇发放。暂停人员办理认证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待遇。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21日至次月6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到所属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