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生育津贴待遇申报怎么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第15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2条 《规定》第15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参保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进行柜台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分中心柜台申报的提供如下材料:

 

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一份)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一份)。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 申报生育津贴时应先办理妊娠登记,异地就医的还应先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2. 如有垫付住院费以及产前检查费(未联网结算并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须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

 

3.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4.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原件。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附件:

  1. 天津市医疗生育保险: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电话.docx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