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医保个人账户的温馨提示(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计入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1〕16号)

 

文件原文: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10%、个人缴费2%)参保的在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不满70周岁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实施注资管理。

 

经办解读:

 

1、自2022年1月起,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只计入个人缴纳部分,不再计入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职工不变。

 

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实施注资管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异地安置人员等),个人账户资金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社保卡金融账户,而是计入个人账户台账用于就医购药。

 

3、2022年1月之前因社保卡金融功能“未激活”等原因,未成功发放至社保卡的账户资金,待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后,仍会发放至社保卡。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