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通知》


结合我市实际,报省医保局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通知》(菏医保字〔2024〕4号),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政策原因

 

针对近年来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超支情况较重现象,为确保全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经省医保局同意,对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20〕15号)等文件。

 

三、调整的主政策

 

(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1000元调整为13000元。按照“四个不摘”工作要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暂不作调整,仍然5000元。

 

(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后,具体支付政策为:一是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合规医疗费用,13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补偿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补偿比例为70%,30万元以上(含)补偿比例为7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补偿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二是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四、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0点前结算的按照老标准,7月1日0点后结算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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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