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7月10日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61号)实施3年多以来,明确了我省新增项目的概念、申报流程、论证程序、价格制定等流程和权责,对我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促进了新技术临床应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新理念,并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准入、受理、审批、评价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我省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出台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0号)。

 

二、主要内容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包括项目范围、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实施、项目转归、其他事项等6个方面,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已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其项目名称、财务分类、计价单位、最高限价、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要素发生变化,不适应现行临床诊疗活动,需要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明确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

 

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各市(区)医保部门初审后,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三)开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绿色通道

 

增加纳入申请绿色通道的四种情形,包括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对于无法按我省现有价格项目对接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引进的输出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2年以来,已在3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且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指导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明确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流程

 

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项目初审、实地考察、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环节后,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并对照国家局指导意见修改完善。

 

(五)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流程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意见,公布实施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中试行2年,试行期间的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并在医疗机构公示10个工作日后试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文后正式执行。

 

(六)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流程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3个月,由原申报的市级医疗保障局结合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转归申请;属于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价格项目由原申报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项目转归申请。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凡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建议保留的项目视为通过转归论证。省医疗保障局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对转归申请进行审核,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指导。无转归申请的项目以及虽有转归申请但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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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