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加大医疗优先优惠力度、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等,结合我市《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的通知》(汕退役军人通〔2019〕33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经评估需修改完善。

 

二、形成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我局草拟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龙湖区、潮南区、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5单位提出15条修改意见,采纳了5条意见,10条不予采纳。其他单位(个人)没有修改意见。之后,我局进行了吸纳完善,形成了《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基本内容

 

《办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细化,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完善“一站式”结算方式,其他未作突破。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原《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元以内部分,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修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符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100%。第二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 复员军人、“五老”人员按6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等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30%给予补助。修改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五老”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五老”人员按6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30%给予补助。

 

(二)完善“一站式”结算方式。

 

在原有的一站式结算方式基础上增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汕头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优待办法》的通知 [2024-07-01]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4-07-24